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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19)鲁1482民初168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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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19)鲁1482民初1681号
  • 案件名称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山东省禹城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
  • 当事人

    王学昌;王冬波;刘景国;张文;山东禹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1482民初1681号我院于2019年9月23日作出对原告山东禹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学昌、王冬波、刘景国、张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19)鲁1482民初1681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2019)鲁1482民初1681号民事判决书中张文的身份证号补正。审判员  刘东兴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 遥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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