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19)鲁1482民初168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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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19)鲁1482民初1681号案件名称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山东省禹城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王学昌;王冬波;刘景国;张文;山东禹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1482民初1681号我院于2019年9月23日作出对原告山东禹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学昌、王冬波、刘景国、张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19)鲁1482民初1681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2019)鲁1482民初1681号民事判决书中张文的身份证号补正。审判员 刘东兴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 遥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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