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明与王利革劳务合同纠纷恢复执行裁定书(2021)黑0231执恢84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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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黑0231执恢84号之一案件名称
李明与王利革劳务合同纠纷恢复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拜泉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拜泉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李明;王利革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拜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黑0231执恢8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李明,居民身份证号码230223198704160518,男,1987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个体,住依安县依龙镇东风街。被执行人:王利革,居民身份证号码230231198410264215,男,1984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拜泉县爱农乡新士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明与被执行人王利革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当事人双方已经达成和解,本案终结执行,具备执行条件时,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黑0231执恢84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周欣航审判员 刘 伟审判员 刘铁生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吴兆龙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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