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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明与王利革劳务合同纠纷恢复执行裁定书(2021)黑0231执恢84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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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黑0231执恢84号之一
  • 案件名称

    李明与王利革劳务合同纠纷恢复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拜泉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拜泉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
  • 当事人

    李明;王利革
  • 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拜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黑0231执恢8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李明,居民身份证号码230223198704160518,男,1987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个体,住依安县依龙镇东风街。被执行人:王利革,居民身份证号码230231198410264215,男,1984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拜泉县爱农乡新士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明与被执行人王利革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当事人双方已经达成和解,本案终结执行,具备执行条件时,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黑0231执恢84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周欣航审判员  刘 伟审判员  刘铁生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吴兆龙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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