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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港市新城区华威油漆店、东港市润增水产捕捞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681执158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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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681执1587号
  • 案件名称

    东港市新城区华威油漆店、东港市润增水产捕捞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东港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东港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
  • 当事人

    东港市新城区华威油漆店;东港市润增水产捕捞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东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681执1587号申请执行人东港市新城区华威油漆店。住所地东港市新城区滨海大道161号。经营者郭金城,系该店业主。被执行人东港市润增水产捕捞有限公司。住所地东港市大东区建材市场综合楼303-305室。法定代表人吴忠文,职务不详。东港市新城区华威油漆店申请执行东港市润增水产捕捞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28日作出(2019)辽0681民初497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4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财产情况进行了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在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后,申请执行人未在限定期限内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次执行程序暂无法继续进行,应予以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志义审判员  赵春杨审判员  夏 炎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孙丽新 来源: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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