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廊坊xx有限公司、李x运输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1025民初276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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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冀1025民初2764号
  • 案件名称

    廊坊xx有限公司、李x运输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大城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大城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
  • 当事人

    廊坊xx有限公司;李x
  • 案件缘由

    运输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大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1025民初2764号原告:廊坊xx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城县正村。法定代表人:李xx,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张x,系该公司员工。被告:李x,男,1979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呼兰区。廊坊xx有限公司与李x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3日立案。原告廊坊xx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廊坊xx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1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樊桂友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梁双建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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