廊坊xx有限公司、李x运输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1025民初276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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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1025民初2764号案件名称
廊坊xx有限公司、李x运输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大城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大城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廊坊xx有限公司;李x案件缘由
运输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大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1025民初2764号原告:廊坊xx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城县正村。法定代表人:李xx,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张x,系该公司员工。被告:李x,男,1979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呼兰区。廊坊xx有限公司与李x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3日立案。原告廊坊xx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廊坊xx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1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樊桂友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梁双建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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