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建华、洛阳优宏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豫0302民初184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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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0302民初1847号案件名称
周建华、洛阳优宏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洛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周建华;洛阳优宏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居间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302民初1847号原告:周建华,男,1989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光山县。被告:洛阳优宏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老城区肖家街56号2幢119。法定代表人:杨书先,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建华与被告洛阳优宏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中,本案于2021年9月7日立案。原告周建华于2021年9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周建华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建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周建华负担。审判员 许丽飞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高炎锐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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