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李庆达、保定炜松商贸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冀0637执492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冀0637执492号
  • 案件名称

    李庆达、保定炜松商贸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博野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博野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
  • 当事人

    李庆达;保定炜松商贸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承揽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博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冀0637执492号申请执行人:李庆达,男,1954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被执行人:保定炜松商贸有限公司,所在地博野县博明中路20号。法定代表人:李尊周,职务:经理。本案在执行李庆达申请保定炜松商贸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博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冀0637民初80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建涛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汤昭君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