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渑池县动物卫生监督所、赵文奎等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1221执75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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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豫1221执756号
  • 案件名称

    渑池县动物卫生监督所、赵文奎等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渑池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渑池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
  • 当事人

    渑池县动物卫生监督所;赵文奎;赵小建;赵铁旦
  • 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渑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1221执756号申请执行人渑池县动物卫生监督所,住所地:渑池县。被执行人赵文奎,男,1967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渑池县。被执行人赵小建,男,1966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渑池县。被执行人赵铁旦,男,1961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渑池县。渑池县动物卫生监督所申请执行赵小建、赵铁旦、赵文奎行政非诉一案,渑动监罚决字[2020]第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赵小建、赵铁旦、赵文奎应缴纳罚款344万元。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3月12日依法立案受理。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一、2021年3月1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二、2021年3月12日、2021年3月22日、2021年4月26日、2021年7月28日、2021年8月13日、2021年9月3日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不动产、证券、保险、车辆等财产情况。1、查明被执行人赵小建有银行存款4085.48元、网络资金1585.37元;被执行人赵铁旦有银行存款27435.16元;被执行人赵文奎银行存款2834.05元、网络资金362.85元、保险50447.07元;已扣划86749.98;赵小建主动缴纳23000元。扣除执行费30518.43元后,剩余部分已全部支付申请执行人。2、查封被执行人赵小建有豫M×××××号车辆,本院已于2021年4月28日查封,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三、2021年8月20日,到被执行人住所地进行实地调查,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的下落和可供执行的财产1.2021年3月17日,向房产管理机构调查被执行人的房产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房产登记信息。2.2021年3月17日,向不动产登记中心调查被执行人的房产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不动产登记信息。3.2021年3月17日,向渑池县公积金管理机构调查被执行人的公积金缴纳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公积金缴纳信息。四、2021年4月27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21年9月3日,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五、2021年6月26日,依法对被执行人审批拘留手续。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且向申请执行人释明律师调查令的若干规定,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该债权是否能够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不服本裁定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审判长 上官万俊审判员 张 群 芳审判员 邵 红 伟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王 志 民 来源: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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