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黔江支行与胡桂,徐美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114民初560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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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渝0114民初5603号案件名称
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黔江支行与胡桂,徐美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重庆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黔江支行;胡桂;徐美仙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14民初5603号 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黔江支行,住所地重庆市黔江区解放路21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47093717813。 负责人:唐平,该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令环、罗剑,该行职工。 被告:胡桂,男,1969年10月6日出生,住重庆市黔江区。 被告:徐美仙,女,1972年8月10日出生,住重庆市黔江区。 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黔江支行诉被告胡桂、徐美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黔江支行于2021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黔江支行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黔江支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62元,减半收取281元,由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黔江支行负担。 审 判 员 谢 鹏 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 法 官助 理 杜林桐 书 记 员 金 肖 1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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