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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黔江支行与胡桂,徐美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114民初560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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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渝0114民初5603号
  • 案件名称

    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黔江支行与胡桂,徐美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重庆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
  • 当事人

    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黔江支行;胡桂;徐美仙
  • 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14民初5603号 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黔江支行,住所地重庆市黔江区解放路21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47093717813。 负责人:唐平,该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令环、罗剑,该行职工。 被告:胡桂,男,1969年10月6日出生,住重庆市黔江区。 被告:徐美仙,女,1972年8月10日出生,住重庆市黔江区。 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黔江支行诉被告胡桂、徐美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黔江支行于2021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黔江支行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黔江支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62元,减半收取281元,由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黔江支行负担。 审 判 员 谢 鹏 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 法 官助 理 杜林桐 书 记 员 金 肖 1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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