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万保与解新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晋0824民初2228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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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晋0824民初2228号之一案件名称
黄万保与解新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山西省稷山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山西省稷山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黄万保;解新杰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西省稷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晋0824民初2228号之一解除保全申请人:黄万保。被申请人:解新杰。、申请人黄万保与被申请人解新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4日作出(2021)晋0824民初2228号民事裁定书,作出“一、冻结被申请人解新杰名下银行账户、微信账户、支付宝账户11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以采取冻结措施起始之日为准;……”申请人黄万保于2021年9月3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已达成调解协议,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解新杰名下微信账户、支付宝账户以及银行存款11000元的冻结;案件申请费130元,由原告黄万保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安明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史国斌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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