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奇与杜佳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小额诉讼案件判决书(2021)渝0117民初637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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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渝0117民初6378号案件名称
刘奇与杜佳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小额诉讼案件判决书审理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重庆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刘奇;杜佳伟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渝0117民初6378号原告:刘奇,男,汉族,1985年12月10日出生,住重庆市合川区。被告:杜佳伟,男,汉族,1990年05月16日出生,住江苏省张家港市。原告刘奇与被告杜佳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21年8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刘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杜佳伟经本院合法送达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奇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7200元;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机票及期间各类损失费4251元;3、判决被告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支付总计利息;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0年11月14日,被告杜佳伟通过手机微信(微信号XXXX)向原告借款5000元;2020年11月17日,被告又通过微信向原告借款1000元;2021年2月28日,被告再次通过微信向原告借款1000元;2021年3月21日,被告通过微信向原告借款200元,以上被告共计向原告借款7200元。借款后,经原告多次催收无果。2021年5月17日,被告以还款名义邀约原告前往江苏淮安,原告购买机票后被告借故推脱让原告退票,由此损失机票费用1251元;2021年5月19日至20日,被告以还款名义邀约原告前往江苏连云港,原告购买机票到达后被告借故推脱致原告损失机票、交通、住宿费、餐饮费、误工费约3000元,两次损失共计4251元。被告杜佳伟未作答辩。原告刘奇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微信转账凭证四份、微信聊天记录一份,拟证明其主张事实,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与本案有关联,对以上证据本院予以确认。经审查,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20年11月14日,被告杜佳伟向原告借款5000元,原告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将该笔款项支付给被告;2020年11月17日,被告向原告借款1000元,原告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将该笔款项支付给被告;2021年2月28日,被告向原告借款1000元,原告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将该笔款项支付给被告;2021年3月21日,被告向原告借款200元,原告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将该笔款项支付给被告,综上,被告共计向原告借款7200元。借款后,被告至今未向原告返还,经原告多次催收无果。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应受法律保护。本案中,被告分四次向原告借款7200元,原告均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向被告支付,原告与被告之间形成了合法的借贷关系。因双方未约定借款期限,原告可要求被告随时返还,因此,对于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借款本金72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利息,因双方约定未约定利息,对于原告要求被告自借款之日起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支付利息至还清为止的诉讼请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三十一条第二款“2020年8月20日之后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案件,借贷合同成立于2020年8月20日之前,当事人请求适用当时的司法解释计算自合同成立到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部分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对于自2020年8月20日到借款返还之日的利息部分,适用起诉时本规定的利率保护标准计算”的规定,本院不予支持,被告应自起诉之日(即2021年7月16日)起,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向原告支付逾期利息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对于损失费,虽原告提交了购买机票的订单截图,但原告并未举示相关证据证明双方对损失费的承担进行约定,因此,对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机票及各类损失费4251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零九条、第六百六十七条、第六百七十四条、第六百七十五条、第六百七十六条、第六百七十九条、第六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由被告杜佳伟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刘奇借款本金7200元及支付逾期利息(逾期利息自2021年7月16日起,以7200元为基数,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向原告支付逾期利息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刘奇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5.5元、减半收取47.75元,由被告杜佳伟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员 杨文超 二○二一年八月十七日 法 官 助 理 江文静书 记 员 孟露露- 1 -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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