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城市富农农资商店、赵树华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1481执178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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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1481执1788号案件名称
兴城市富农农资商店、赵树华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兴城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兴城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兴城市富农农资商店;赵树华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1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兴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1481执1788号申请执行人:兴城市富农农资商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481MA0UEEXA0R。住所地:兴城市宁远办事处兴海路二段。投资人:张静,女,1977年5月29日出生,满族,兴城市。被执行人:赵树华,男,1950年3月11日出生,满族,住兴城市。申请执行人兴城市富农农资商店与被执行人赵树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兴城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辽1481民初208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对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已全部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兴城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辽1481民初208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周 飞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梓铭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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