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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顺口区深度音乐茶座、中国音像著作权集团管理协会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2民终707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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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2民终7073号
  • 案件名称

    旅顺口区深度音乐茶座、中国音像著作权集团管理协会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辽宁省大连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 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
  • 当事人

    旅顺口区深度音乐茶座;中国音像著作权集团管理协会
  • 案件缘由

    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2民终707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旅顺口区深度音乐茶座,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旅顺口区革新街28-5号。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于彤,男,汉族,1968年2月26日生,住辽宁省大连市旅顺口区长江路207号1-2。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海娇,辽宁典之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笛,辽宁典之明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团管理协会,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38号院3号楼安联大厦。法定代表人:周建潮,该协议理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魏玮,辽宁朋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泓月,辽宁朋达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上诉人旅顺口区深度音乐茶座因与被上诉人中国音像著作权集团管理协会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一案,不服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2021)辽0203民初35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旅顺口区深度音乐茶座向本院提交了撤回上诉的书面申请。本院认为,旅顺口区深度音乐茶座在本案审理期间申请撤回上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旅顺口区深度音乐茶座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200元,减半收取600元,由上诉人旅顺口区深度音乐茶座负担(上诉人预交1200元,退返上诉人600元)。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崔耀天审判员  董英杰审判员  张 燕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 怡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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