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财红、刘升连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118民初509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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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118民初5090号案件名称
孟财红、刘升连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西安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孟财红;刘升连;明道堂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18民初5090号原告:明道堂,男,1951年11月27日生,汉族,农民,住西安市鄠邑区。委托代理人:崔聪丽,西安市鄠邑区甘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赵润,西安市鄠邑区甘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刘升连,女,约53岁,汉族,农民,住西安市鄠邑区。被告:孟财红,男,约56岁,汉族,农民,住西安市鄠邑区。原告明道堂诉被告刘升连、孟财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1日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明道堂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依法判令两被告共同偿还原告借款40000元,并给付逾期违约金(以4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8月16日至给付之日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市场报价利率4倍15.4%计息);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两被告系夫妻关系。2017年8月15日,两被告在原告处借款50000元,并承诺一年期还款。当日原告凑齐50000元交给两被告,被告拿到钱后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借款期满后,被告陆续向原告还款10000元,剩余借款经原告多次催要,但无果。 审理中,按起诉状上记载的被告刘升连住西安市鄠邑区XX街道XX村XX组的住址,本院向被告刘升连送达起诉状副本、司法公开告知书及开庭传票时发现该住址无刘升连此人,致起诉状副本、司法公开告知书及开庭传票无法向被告送达。 本院经审查认为,按照原告提供的起诉状中的住址寻找被告刘升连此人,而此住址无刘升连此人。因此原告起诉无明确的被告,故原告起诉不符合起诉的条件,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明道堂的起诉。本案受理费631元,予以退还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贺小波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刘颖维 1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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