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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孙某离婚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381民初736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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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381民初7365号
  • 案件名称

    刘某、孙某离婚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海城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海城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
  • 当事人

    刘某;孙某
  • 案件缘由

    离婚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海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381民初7365号原告:刘某,女,汉族,住鞍山市岫岩满族自治县。被告:孙某,男,汉族,住鞍山市岫岩满族自治县。原告刘某诉被告孙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23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汤威独任审理,于2021年8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被告孙某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刘某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审判员 汤 威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吴舒楠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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