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孙某离婚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381民初736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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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381民初7365号案件名称
刘某、孙某离婚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海城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海城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刘某;孙某案件缘由
离婚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海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381民初7365号原告:刘某,女,汉族,住鞍山市岫岩满族自治县。被告:孙某,男,汉族,住鞍山市岫岩满族自治县。原告刘某诉被告孙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23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汤威独任审理,于2021年8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被告孙某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刘某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审判员 汤 威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吴舒楠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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