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丰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汪玉巧、欧雪侠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裁定书(2021)苏0321执恢75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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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苏0321执恢757号案件名称
江苏丰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汪玉巧、欧雪侠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苏省丰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江苏丰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汪玉巧;欧雪侠;刘志康;刘强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苏0321执恢757号申请执行人:江苏丰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丰县。法定代表人:李家尧,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董超,男,该公司职工。被执行人:汪玉巧,女,1979年6月10日生,汉族,住丰县。被执行人:欧雪侠,女,1962年1月16日生,汉族,住丰县。被执行人:刘志康,男,1977年1月8日生,汉族,住丰县。被执行人:刘强,男,1982年5月18日生,汉族,住丰县。申请执行人江苏丰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汪玉巧、欧雪侠、刘志康、刘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丰县人民法院(2016)苏0321民初501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汪玉巧、欧雪侠、刘志康、刘强银行存款70000元,或扣留、提取其收入7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曾杰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刘洋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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