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福霞、广东澳元健集团有限公司肖像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豫0781民初2422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豫0781民初2422号案件名称
李福霞、广东澳元健集团有限公司肖像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卫辉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卫辉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李福霞;广东澳元健集团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肖像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卫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781民初2422号原告:李福霞,女,1987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卫辉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忠富、冯雅丽,河南中锦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广东澳元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中山大道中38号加悦大厦1006房。法定代表人:黄芳,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原告李福霞与被告广东澳元健集团有限公司肖像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5日立案。原告李福霞于2021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福霞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福霞撤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计250元,由李福霞负担。审判员 闫文静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蔡 坤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滁州鑫正和物流有限公司、卓郎新疆智能机械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皖1124民初3127号之一 下一篇 霍李民、王菊菊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629执71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