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滁州鑫正和物流有限公司、卓郎新疆智能机械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皖1124民初3127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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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皖1124民初3127号之一
  • 案件名称

    滁州鑫正和物流有限公司、卓郎新疆智能机械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全椒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全椒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
  • 当事人

    滁州鑫正和物流有限公司;卓郎新疆智能机械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皖1124民初3127号之一原告:滁州鑫正和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全椒县襄河镇南屏路49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24MA2RA00H9D。法定代表人:周玉玲,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邰平,安徽苏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卓郎新疆智能机械有限公司,注册地址新疆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维泰南路1号维泰大厦1505室,现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屯河区白鸟湖1号台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0100MA776MXU49。法定代表人:潘雪平,该公司总经理。原告滁州鑫正和物流有限公司诉被告卓郎新疆智能机械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滁州鑫正和物流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滁州鑫正和物流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滁州鑫正和物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1496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36496元,由原告滁州鑫正和物流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晋圣军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法官助理 陆 鹏书 记 员 高雨慈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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