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霍李民、王菊菊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629执7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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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629执713号
  • 案件名称

    霍李民、王菊菊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洛川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洛川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
  • 当事人

    霍李民;王菊菊;李芳林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洛川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陕0629执713号申请执行人:李芳林,男,1968年6月9出生,汉族,住黄章乡上黄章行政村075号。被执行人:霍李民,男,1976年1月7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王菊菊,女,1984年9月13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芳林与被执行人霍李民、王菊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陕0629民初800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4月9日通过短信向被执行人霍李民、王菊菊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霍李民、王菊菊履行借款本金40000元及利息。该案进入执行程序后,1.本院于2021年4月9日通过全国网络总对总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本院于依法对被执行人霍李民、王菊菊名下银行存款账户予以冻结,本院对被执行人王菊菊冻结账户存款划拨给付3100元,申请执行人李芳林已领取3100元,被执行人霍李民、王菊菊无工商注册及车辆登记信息。2.本院于2021年5月19日在洛川县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查询被执行霍李民、王菊菊名下无房产登记信息 。3本院通过在被执行人霍李民、王菊菊所在辖区村委会核查被执行人霍李民、王菊菊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人在外打工且长期不在本村居住。4.本院对被执行人霍李民、王菊菊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被执行人霍李民、王菊菊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5.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谈话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申请执行人李芳林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因本案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申请执行人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洛川县人民法院(2021)陕0629执71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杨  剑  审  判  员     张武君审  判  员     范孝明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武文晓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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