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啟超、朱康乐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1民终151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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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1民终15136号案件名称
王啟超、朱康乐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王啟超;朱康乐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1民终1513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啟超,男,1981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东陵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朱康乐,男,1984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和平区。上诉人王啟超因与被上诉人朱康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2021)辽0112民初31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啟超于2021年9月14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上诉人王啟超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啟超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95元,减半收取297.5元,由上诉人王啟超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吴 波审 判 员 王 纪审 判 员 王彦艳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法官助理 王 兵书 记 员 张紫涵本案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三十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人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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