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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啟超、朱康乐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1民终151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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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1民终15136号
  • 案件名称

    王啟超、朱康乐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 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
  • 当事人

    王啟超;朱康乐
  • 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1民终1513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啟超,男,1981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东陵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朱康乐,男,1984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和平区。上诉人王啟超因与被上诉人朱康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2021)辽0112民初31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啟超于2021年9月14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上诉人王啟超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啟超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95元,减半收取297.5元,由上诉人王啟超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吴 波审 判 员  王 纪审 判 员  王彦艳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法官助理  王 兵书 记 员  张紫涵本案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三十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人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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