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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晓晨与宁亲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晋0824民初23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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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晋0824民初2351号
  • 案件名称

    杨晓晨与宁亲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山西省稷山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山西省稷山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
  • 当事人

    杨晓晨;宁亲良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西省稷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晋0824民初2351号申请人:杨晓晨。被申请人:宁亲良。申请人杨晓晨与被申请人宁亲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杨晓晨于2021年9月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宁亲良名下微信账户、支付宝账户以及银行存款2.7万元予以冻结。担保人吴雅来以自己所有的晋M721A5北京现代牌小型轿车一辆予以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及担保符合法律规定,申请人的申请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宁亲良名下微信账户、支付宝账户及银行账户2.7万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以采取冻结措施起始之日为准;二、对担保人吴雅来名下晋M721A5北京现代牌牌小型轿车一辆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一年,以采取查封措施起始之日为准。本届冻结期满前七日内,申请人杨晓晨还需要继续冻结的,应当向本院提交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逾期视为不申请;在冻结期间内,若案件执行终结,本次冻结解除。案件申请费290元,由申请人杨晓晨先行垫付。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安明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刘 啸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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