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侯克明、谷德响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皖0621民初425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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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皖0621民初4257号
  • 案件名称

    侯克明、谷德响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濉溪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濉溪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
  • 当事人

    侯克明;谷德响;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北市分公司
  • 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皖0621民初4257号原告:侯克明,男,1994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濉溪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社会,安徽进境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兰林林,安徽进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谷德响,男,1967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北市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负责人:邵建彬,该公司经理。原告侯克明与被告谷德响、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北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3日立案。原告侯克明于2021年9月7日向本院申请变更诉讼请求为10000元并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侯克明在宣判前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侯克明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侯克明负担。审判员 王 杰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李晓丽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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