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惠朋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郭建国等马军、娄绍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新23民终18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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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新23民终1825号案件名称
武汉惠朋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郭建国等马军、娄绍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武汉惠朋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郭建国;马军;娄绍辉案件缘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新23民终182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武汉惠朋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市乌伊东路南侧州统建房嘉和小区(14-1-901)。 法定代表人:唐培鑫,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芦杰,女,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武恩来,男,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郭建国,男,1967年11月30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石河子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马军,男,1981年12月10日出生,住河南省南阳市唐河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娄绍辉,男,1971年10月20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市。 上诉人武汉惠朋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与被上诉人郭建国、马军、娄绍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日立案。上诉人武汉惠朋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于2021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武汉惠朋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在本院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武汉惠朋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案件受理费249元,减半收取计124.5元,由武汉惠朋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宋晓蕾审判员 赵丽审判员 彭涛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法官助理 马睿昱书记员 廖晓雪>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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