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定县西关新区管理服务中心与岳来堂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晋0321民初133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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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晋0321民初1330号案件名称
平定县西关新区管理服务中心与岳来堂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山西省平定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山西省平定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平定县西关新区管理服务中心;岳来堂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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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平定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晋0321民初1330号原告:平定县西关新区管理服务中心。法定代表人:张庆令;职务: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葛艳芳,女,汉族,1985年6月25日生,现住平定县。系原告单位职工。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召桦,女,汉族,1986年2月17日生,现住平定县。系原告单位职工。被告:岳来堂(岳瑞晶),男,汉族,1973年12月22日生,现住平定县。原告平定县西关新区管理服务中心与被告岳来堂(岳瑞晶)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6日立案。原告平定县西关新区管理服务中心于2021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平定县西关新区管理服务中心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平定县西关新区管理服务中心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平定县西关新区管理服务中心负担。审判员 王忠海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石静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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