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佰春与忠县毛妈妈土特产经营部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117民初72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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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渝0117民初7217号案件名称
绍佰春与忠县毛妈妈土特产经营部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重庆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绍佰春;忠县毛妈妈土特产经营部案件缘由
产品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合川市人民法院司法文书发文稿纸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17民初7217号 原告:绍佰春,男,1975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被告:忠县毛妈妈土特产经营部,住所地重庆市忠县马灌镇白高村三组10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3MA5UQC4F6A。原告绍佰春与被告忠县毛妈妈土特产经营部产品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6日受理。原告于2021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绍佰春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绍佰春负担。 审 判 员 张兴军 二○二一年八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明 鹭书 记 员 彭奕婷1 来源: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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