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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佰春与忠县毛妈妈土特产经营部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117民初72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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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渝0117民初7217号
  • 案件名称

    绍佰春与忠县毛妈妈土特产经营部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重庆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
  • 当事人

    绍佰春;忠县毛妈妈土特产经营部
  • 案件缘由

    产品责任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合川市人民法院司法文书发文稿纸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17民初7217号 原告:绍佰春,男,1975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被告:忠县毛妈妈土特产经营部,住所地重庆市忠县马灌镇白高村三组10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3MA5UQC4F6A。原告绍佰春与被告忠县毛妈妈土特产经营部产品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6日受理。原告于2021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绍佰春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绍佰春负担。  审  判  员    张兴军   二○二一年八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明  鹭书  记  员    彭奕婷1  来源: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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