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普兰店支行、张风智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214执恢5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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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214执恢516号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普兰店支行、张风智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大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普兰店支行;张风智;孙秀芳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214执恢51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普兰店支行,住大连市普兰店区中心路一段61号。负责人;魏世有,系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牟晓琳,系辽宁莲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张风智,男性,1976年8月18日生,汉族,住普兰店区。被执行人:孙秀芳,女性,1980年2月24日生,汉族,住普兰店区。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普兰店支行与张风智、孙秀芳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作出(2019)辽0214民初3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张风智、孙秀芳没有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普兰店支行于2021年4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此案并予以立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2021年4月22日向被执行人张风智、孙秀芳发送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限被执行人3日内向本院做出财产申报。被执行人在本院规定时间内未予申报。本院于2021年4月23日对被执行人张风智、孙秀芳的财产进行网络查询,并对被执行人财产启动传统查询,并对被执行人财产启动传统查询。经查询反馈,本院查封被执行人张风智名下位于大连市××区××单元××号房屋(产权证号;2016003596),查封期间2021年5月7日至2024年5月6日。本院于2021年6月16日约谈申请人委托代理人牟晓琳,申请人对本院上述工作表示认可且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本院依法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于2021年9月13日将被执行人张凤智、孙秀芳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本院认为,本案已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调查,且采取相应执行措施,申请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具体财产线索,本院依法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张 兵执行员 戴世庆执行员 郭万一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吴雪玲法律引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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