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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健学与关超良借款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2021)渝0231执15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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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渝0231执1551号
  • 案件名称

    黄健学与关超良借款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垫江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垫江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
  • 当事人

    黄健学;关超良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 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                             (2021)渝0231执1551号 申请执行人:黄健学,男,1981年05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垫江县。    被执行人:关超良,男,1963年06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广东省开平市。本院在申请执行人黄健学与被执行人关超良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垫江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10月13日作出的(2020)渝0231民初1993号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关超良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黄健学于2021年6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标的额为本金10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执行费1400元。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如下执行措施:1、本院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关超良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等法律文书;2、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关超良的银行存款、工商登记、房屋土地等不动产登记、车辆登记等进行了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关超良名下无足额银行存款、无工商登记信息、无不动产登记信息、无车辆登记信息;3、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关超良名下银行卡、微信、支付宝账户予以冻结;4、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关超良纳入限制高消费措施;5、因被执行人关超良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关超良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上述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本院已于2021年9月2日如实告知申请人黄健学,听取其相关意见,并询问申请人黄健学是否还有其他财产线索可提供,被申请人明确表示无法提供。本案已兑现0元、被执行人关超良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院认为,本案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查明被执行人关超良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关超良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合议庭评议,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21)渝0231执1551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院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车辆产权的期限为两年,申请执行人请在冻结、查封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本院申请续冻结、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任  义    审  判  员   黄  勍    审  判  员   罗自然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   书  记  员   左希西    - 1 -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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