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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渑池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杜智起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1221执74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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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豫1221执745号
  • 案件名称

    河南渑池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杜智起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渑池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渑池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
  • 当事人

    河南渑池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杜智起;杨治峰;杨国辉;冯红霞;杨花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渑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1221执745号申请执行人河南渑池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渑池县。法定代表人:李汶杰,该行行长。被执行人杜智起,男,汉族,1974年10月3日生,住渑池县。被执行人杨治峰,男,汉族,1979年12月14日生,住渑池县。被执行人杨国辉,男,汉族,1982年2月11日生,住渑池县新文东区。被执行人冯红霞,女,汉族,1974年5月25日生,住渑池县。被执行人杨花,女,汉族,1987年2月26日生,住渑池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豫1221民初1524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河南渑池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杨治峰、杨花、杜智起、冯江霞、杨国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豫1221执74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上官万俊审判员 邵 红 伟审判员 张 群 芳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邵  锋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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