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渑池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杜智起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1221执74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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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1221执745号案件名称
河南渑池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杜智起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渑池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渑池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河南渑池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杜智起;杨治峰;杨国辉;冯红霞;杨花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渑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1221执745号申请执行人河南渑池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渑池县。法定代表人:李汶杰,该行行长。被执行人杜智起,男,汉族,1974年10月3日生,住渑池县。被执行人杨治峰,男,汉族,1979年12月14日生,住渑池县。被执行人杨国辉,男,汉族,1982年2月11日生,住渑池县新文东区。被执行人冯红霞,女,汉族,1974年5月25日生,住渑池县。被执行人杨花,女,汉族,1987年2月26日生,住渑池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豫1221民初1524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河南渑池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杨治峰、杨花、杜智起、冯江霞、杨国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豫1221执74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上官万俊审判员 邵 红 伟审判员 张 群 芳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邵 锋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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