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马中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103执恢43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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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103执恢430号案件名称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马中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沈阳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马中辉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103执恢430号申请执行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惠工街205号甲1。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210103711104244Q。负责人:陈静波,该行行长。被执行人:马中辉,男,1972年11月25日出生,满族,住辽宁省兴城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与被执行人马中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2021)辽0103执恢430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334424.62元及利息等相关费用,上述款项均未执行到位。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通过网络总对总查控平台,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工商信息、证券、不动产、车辆、互联网银行等相关财产进行了查询,但均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且对被执行人已采取限制高消费的强制措施,以上执行过程及结果已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董立军审 判 员 赵公谈代理审判员 郭传军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安 迪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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