樊将隆、左鹏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川0106执5294号之一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川0106执5294号之一案件名称
樊将隆、左鹏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成都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樊将隆;左鹏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0106执529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樊将隆,男,2000年0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部县。委托代理人:王金前,四川素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左鹏,男,1994年05月0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中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川0106民初12410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06月08日立案执行樊将隆与左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标的60950元,执行费为814元。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依职权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07月01日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川FV××××车辆,查封期限为两年,系首查封,但该车未实际控制,不具备处置条件,若申请执行人需要续封,应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一个月向本院提交书面续封申请。除此之外,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房屋信息、银行信息、理财产品、有价证券、到期债权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此外,本院已委托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法院进行财产调查,未了解到被执行人行踪及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综上所述,经穷尽查询,被执行人名下已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于2021年09月01日电话约谈本案申请执行人并作出释明,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条件,可以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如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提出执行异议。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莉娟审判员 蒲 均审判员 陈 莹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丁逢缘 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延安标新宇建筑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延川诚辉工贸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结案通知书(2021)陕0602执2070号 下一篇 张家喜、李明林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0721执85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