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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安标新宇建筑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延川诚辉工贸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结案通知书(2021)陕0602执207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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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602执2070号
  • 案件名称

    延安标新宇建筑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延川诚辉工贸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结案通知书
  • 审理法院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延安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
  • 当事人

    延川诚辉工贸有限公司;延川诚辉工贸有限公司;延安标新宇建筑有限公司;延安标新宇建筑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1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¹ãÖÝÊÐÖм¶ÈËÃñ·¨Ôº 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结案通知书 (2021)陕0602执2070号 延安标新宇建筑有限公司、延川诚辉工贸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延安标新宇建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延川诚辉工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陕0602民初399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延川诚辉工贸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该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1、被执行人延川诚辉工贸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延安标新宇建筑有限公司移交税务机关开具体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本院于2021年5月17日予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1、被执行人延川诚辉工贸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延安标新宇建筑有限公司移交税务机关开具体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被执行人承担执行费50元。2021年9月9日被执行人延川诚辉工贸有限公司将税务机关开具体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移交申请执行人延安标新宇建筑有限公司,后被执行人将50元执行费转入执行账户。至此,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本院(2021)陕0602执2070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于2021年9月9日结案。           二0二一年九月九日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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