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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福龙与薛国波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0821民初203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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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吉0821民初2030号
  • 案件名称

    周福龙与薛国波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镇赉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镇赉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
  • 当事人

    周福龙;薛国波
  • 案件缘由

    排除妨害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镇赉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吉0821民初2030号原告:周福龙,男,1965年5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镇赉县。        被告:薛国波,男,1965年5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镇赉县。        原告周福龙与被告薛国波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日立案。原告周福龙于2021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周福龙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周福龙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已减半收取),由周福龙负担。        审判员    李爽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张秋阳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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