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福龙与薛国波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0821民初203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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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吉0821民初2030号案件名称
周福龙与薛国波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镇赉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镇赉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周福龙;薛国波案件缘由
排除妨害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镇赉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吉0821民初2030号原告:周福龙,男,1965年5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镇赉县。 被告:薛国波,男,1965年5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镇赉县。 原告周福龙与被告薛国波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日立案。原告周福龙于2021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周福龙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周福龙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已减半收取),由周福龙负担。 审判员 李爽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张秋阳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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