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喜、李明林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0721执850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豫0721执850号案件名称
张家喜、李明林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新乡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新乡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张家喜;李明林;杜彩虹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新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0721执850号申请执行人:张家喜,男,汉族,1955年5月20日出生,住新乡县。被执行人:李明林,男,汉族,1971年4月10日出生,住新乡县。被执行人:杜彩虹,女,汉族,1971年12月8日出生,住新乡县。本院在执行张家喜与李明林、杜彩虹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法院作出的(2021)豫0721民初50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一、限李明林、杜彩虹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张家喜借款300000元;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被执行人在法院涉及数起案件其名下财产已被其他案件执行,名下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已告知申请人可向法院申请律师调查令。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但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三、对被执行人的住所地、经营场所进行调查,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四、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豫0721执850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李明林、杜彩虹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张家喜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审判长 李小圣审判员 刘卓斐审判员 马祥峰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王凯轩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樊将隆、左鹏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川0106执5294号之一 下一篇 邵旭、辽宁现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102民初1803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