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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海涛、周博文民间借贷纠纷调解协议司法确认民事裁定书(2021)豫1528民特2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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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豫1528民特228号
  • 案件名称

    宋海涛、周博文民间借贷纠纷调解协议司法确认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息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息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特别程序
  • 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
  • 当事人

    宋海涛;周博文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1528民特228号申请人:宋海涛,男,汉族,2002年8月16日出生,住河南省息县。申请人:周博文,男,汉族,1992年11月25日出生,住南京市秦淮区。申请人宋海涛与申请人周博文因民间借贷纠纷引起争议,于2021年9月2日经息县人民调解中心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申请人周博文欠申请人宋海涛借款18000元,定于2021年9月30日前偿还5000元,2021年10月20日前偿还5000元,余款定于2021年11月20日全部付清,如申请人周博文有一次逾期不还款,申请人宋海涛可就剩余全部欠款申请执行。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宋海涛与申请人周博文于2021年9月2日经息县人民调解中心主持调解达成的协议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的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审 判 员  李 洁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法官助理  李 振书 记 员  曹雅文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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