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海涛、周博文民间借贷纠纷调解协议司法确认民事裁定书(2021)豫1528民特2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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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1528民特228号案件名称
宋海涛、周博文民间借贷纠纷调解协议司法确认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息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息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特别程序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宋海涛;周博文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1528民特228号申请人:宋海涛,男,汉族,2002年8月16日出生,住河南省息县。申请人:周博文,男,汉族,1992年11月25日出生,住南京市秦淮区。申请人宋海涛与申请人周博文因民间借贷纠纷引起争议,于2021年9月2日经息县人民调解中心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申请人周博文欠申请人宋海涛借款18000元,定于2021年9月30日前偿还5000元,2021年10月20日前偿还5000元,余款定于2021年11月20日全部付清,如申请人周博文有一次逾期不还款,申请人宋海涛可就剩余全部欠款申请执行。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宋海涛与申请人周博文于2021年9月2日经息县人民调解中心主持调解达成的协议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的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审 判 员 李 洁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法官助理 李 振书 记 员 曹雅文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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