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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倬宇,蔡玉梅与钟顺财申请保全案件非诉财产保全审查民事裁定书(2021)渝0114财保1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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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渝0114财保123号
  • 案件名称

    刘倬宇,蔡玉梅与钟顺财申请保全案件非诉财产保全审查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重庆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
  • 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
  • 当事人

    刘倬宇;蔡玉梅;钟顺财
  • 案件缘由

    申请保全案件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14财保123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刘倬宇,男,土家族,生于1974年1月8日,住重庆市黔江区。 解除保全申请人:蔡玉梅,女,苗族,生于1975年6月9日,住重庆市黔江区。 被申请人:钟顺财,男,土家族,生于1982年6月24日,住重庆市黔江区。 关于刘倬宇、蔡玉梅与钟顺财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3日作出(2021)渝0114执保110号执行裁定书,裁定一、冻结钟顺财在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2020)渝0114民初3750号案件中兑现款150000元;二、查封刘倬宇所有的奥迪牌小型轿车(车牌号为渝XXXX)。刘倬宇、蔡玉梅于2021年9月1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钟顺财采取的上述财产保全措施及担保财产的查封。 本院审查认为,关于刘倬宇、蔡玉梅与钟顺财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双方当事人已在本院主持下达成调解且钟顺财向本院提交书面说明,放弃对刘倬宇、蔡玉梅因保全错误造成损失的损害赔偿权,故刘倬宇、蔡玉梅向本院申请解除对钟顺财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及担保财产的查封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解除保全申请人刘倬宇、蔡玉梅的解除财产保全申请。 财产保全费1270元,由刘倬宇、蔡玉梅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谭地慎 二○二一年九月一日 法 官助 理 庞 建 书 记 员 陈前里 1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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