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桂峰、刘全平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2021)浙0683执26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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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浙0683执2625号案件名称
王桂峰、刘全平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嵊州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嵊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王桂峰;刘全平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浙0683执2625号 申请执行人:王桂峰,男,1987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 被执行人:刘全平,男,1979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嵊州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桂峰与被执行人刘全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已达成长期执行和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浙0683执2625号案件的执行。 被执行人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也可以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提起诉讼。 如需申请恢复执行,应于执行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过岸冰 审判员潘立锋 审判员龚中祥 二○二一年九月三日 书记员李梦婷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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