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文全、郑春梅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881民初375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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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881民初3758号案件名称
张文全、郑春梅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盖州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盖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张文全;郑春梅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盖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881民初3758号原告:张文全,男,1953年12月29日出生,住盖州市。被告:郑春梅,女,出生年月日不详,住盖州市。原告张文全与被告郑春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文全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张文全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文全撤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张文全负担。审判员 李素秋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郭召延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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