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爱红与曾健明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2021)湘0224执1109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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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224执1109号之一案件名称
郭爱红与曾健明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茶陵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茶陵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郭爱红;曾健明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茶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224执110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郭爱红,男,汉族,茶陵县人,住湖南省茶陵县。被执行人:曾健明,男,汉族,茶陵县人,住湖南省茶陵县。申请执行人郭爱红与被执行人曾健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做出的(2020)湘0224民初92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现因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0)湘0224民初92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贺杨**审 判 员 胡 勇审 判 员 谭剑阁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法官助理 吴 庆书 记 员 谭填坤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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