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静、辽宁百润射击场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113民初89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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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113民初8920号案件名称
董静、辽宁百润射击场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沈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董静;辽宁百润射击场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劳动争议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113民初8920号原告:董静。被告:辽宁百润射击场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北新区。法定代表人:孟兰兰。本院在审理原告董静与被告辽宁百润射击场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董静于2021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辽宁百润射击场有限公司诉讼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董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董静负担。审 判 员 许健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法官助理 王磊书 记 员 张威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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