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华元与重庆正云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徐明林借款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2021)渝0117执2233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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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渝0117执2233号之一案件名称
刘华元与重庆正云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徐明林借款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审理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重庆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刘华元;重庆正云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徐明林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 (2021)渝0117执223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刘华元,男,1957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被执行人:重庆正云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法定代表人:廖欣语,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徐明林,男,1970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刘华元与重庆正云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徐明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渝0117民初915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内容如下:由被告重庆正云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徐明林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刘华元返还借款本金10万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10万元为基数,从2018年3月6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从2019年8月20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按起诉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随本清)。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履行法定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5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院立案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表、报告财产令、廉政监督卡,责令其按照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同时向申请执行人发出申请执行人须知、被执行人财产举证表、执行风险提示书,要求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告知执行风险。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线下查控措施对被执行人的工商登记信息、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查控。发现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为:1、零星银行存款,进行了冻结;2、股权,进行了冻结,暂无处置价值。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房屋、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调查被执行人的相关财产及收入情况,未发现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结案前,本院再次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进行了查控,均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本次执行程序中,因被执行人暂无足额财产可供执行完毕,因此本次执行到位标的为1200元,未到位标的为本金100000元及利息、加倍给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等。本院依法将案件的执行进展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此无异议,并不能提供其他可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由相关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送达回证、执行笔录、证明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以及财产是否符合处置条件。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杨学习 审 判 员 胡 兵 审 判 员 陈道兵 二○二一年九月十日 书 记 员 杨 丹 - 1 -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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