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培生、丁次思等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豫01民终970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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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01民终9702号案件名称
张培生、丁次思等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张培生;丁次思;河南宏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1民终970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培生,男,1961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淮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祖琳琳,上海市协力(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胥慧阳,上海市协力(郑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丁次思,男,1990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鹿邑县。原审被告:河南宏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莲花街与红楠路交叉口西北角金玺总部港6号楼1702室。法定代表人:丁次思,该公司总经理。上诉人张培生因与被上诉人丁次思、原审被告河南宏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请求公司变更登记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21)豫0191民初114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8月3日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于2021年8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张培生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祖琳琳、胥慧阳,被上诉人丁次思同时作为原审被告河南宏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审理过程中,张培生于2021年9月6日以案情发生变化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和上诉。本院认为,张培生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和上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21)豫0191民初11491号民事判决;二、准许上诉人张培生撤回上诉;二、准许原审原告张培生撤回对原审被告河南宏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丁次思的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张培生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张培生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员 曾小潭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王 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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