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侯再炳、杨小波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117民初288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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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117民初2882号
  • 案件名称

    侯再炳、杨小波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西安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
  • 当事人

    侯再炳;杨小波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陕0117民初2882号原告:杨小波,男,1978年5月11日生,汉族,住西安市高陵区。被告:侯再炳,男,1947年7月15日生,汉族,住甘肃省庆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维龙,西安市高陵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学,西安市高陵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小波诉被告侯再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小波于2021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小波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小波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19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曹  丹                                  二○二一年九月八日                        书   记   员    雷婉婷 1  来源: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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