侯再炳、杨小波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117民初288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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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117民初2882号案件名称
侯再炳、杨小波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西安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侯再炳;杨小波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陕0117民初2882号原告:杨小波,男,1978年5月11日生,汉族,住西安市高陵区。被告:侯再炳,男,1947年7月15日生,汉族,住甘肃省庆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维龙,西安市高陵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学,西安市高陵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小波诉被告侯再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小波于2021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小波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小波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19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曹 丹 二○二一年九月八日 书 记 员 雷婉婷 1 来源: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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