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囡囡与谢龙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115民初69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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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渝0115民初6911号案件名称
黄囡囡与谢龙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重庆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黄囡囡;谢龙案件缘由
劳动争议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15民初6911号 原告:黄囡囡,女,1997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 被告:谢龙,男,1988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彭州市。原告黄囡囡与被告谢龙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6日立案。原告黄囡囡于2021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囡囡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囡囡撤诉。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黄囡囡负担。 审 判 员 何 强 二O二一年九月十日 法 官 助 理 万 莉书 记 员 殷于茸 - 1 - 来源: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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