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州市新兴物业有限责任公司、王远付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703民初215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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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703民初2152号案件名称
锦州市新兴物业有限责任公司、王远付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锦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锦州市新兴物业有限责任公司;王远付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703民初2152号原告:锦州市新兴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锦州市凌河区万年里红鹰小区4-41号。法定代表人:崔士福,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马云秋,女,该公司职员。被告:王远付,男,1989年10月7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锦州市凌河区。原告锦州市新兴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王远付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3日立案。原告锦州市新兴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于同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锦州市新兴物业有限责任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锦州市新兴物业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锦州市新兴物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 飞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晗音 来源: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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