玛纳斯县恒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财产保全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2324执保98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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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新2324执保986号案件名称
玛纳斯县恒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财产保全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玛纳斯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玛纳斯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玛纳斯县恒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案件缘由
财产保全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玛纳斯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2324执保986号申请保全人:玛纳斯县恒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玛纳斯县。 法定代表人:盖有兵,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保全人:张新花,女,1965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玛纳斯县。 被保全人:周建勇,男,1968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玛纳斯县。 申请保全人玛纳斯县恒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查封被保全人张新花、周建勇名下价值相当于人民币65,374.26元的财产。本院作出的(2021)新2324财保532号民事裁定书已生效。经查被保全人张新花、周建勇在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新疆玛纳斯农村商业银行、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开设有账户;被保全人张新花名下有不动产登记信息。本院依法对被保全人账户存款在65,374.26元内进行冻结、不动产进行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保全人张新花在中国农业银行(实际冻结0元)银行存款65,374.26元,冻结期限一年; 二、冻结被保全人张新花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玛纳斯县支行尾号7915账户(实际冻结37.10元)银行存款65,374.26元,冻结期限一年; 三、冻结被保全人张新花在新疆玛纳斯农村商业银行头工支行尾号0337账户(实际冻结23.71元)、新疆玛纳斯农村商业银行市场口支行尾号3305账户(实际冻结41.62元)银行存款65,374.26元,冻结期限一年; 四、冻结被保全人张新花在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尾号99c2账户(实际冻结0.54元)、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尾号be1a账户(实际冻结260.00元)存款65,374.26元,冻结期限一年; 五、查封被保全人张新花名下位于玛纳斯县的不动产,查封期限三年(已抵押;抵押权人:玛纳斯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六、冻结被保全人周建勇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实际冻结0元)银行存款65,374.26元,冻结期限一年; 七、冻结被保全人周建勇在中国农业银行温泉县支行尾号1273账户(实际冻结3.38元)、中国农业银行温泉县支行尾号6469账户(实际冻结90.95元)银行存款65,374.26元,冻结期限一年; 八、冻结被保全人周建勇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玛纳斯县支行尾号5264账户(实际冻结2.10元)、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温泉县支行尾号3110账户(实际冻结116.46元)银行存款65,374.26元,冻结期限一年; 九、冻结被保全人周建勇在温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呼和托哈信用社尾号4008账户(实际冻结5.00元)、温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呼和托哈信用社尾号3827账户(实际冻结13.10元)、新疆玛纳斯农村商业银行头工支行尾号7586账户(实际冻结73.54元)银行存款65,374.26元,冻结期限一年; 十、冻结被保全人周建勇在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尾号d022账户(实际冻结187.96元)存款65,374.26元,冻结期限一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仲玉新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法官助理 程春燕书记员 包梦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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