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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某1、孟某某等刑事首次执行裁定书(2021)晋0524执48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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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晋0524执483号
  • 案件名称

    朱某1、孟某某等刑事首次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山西省陵川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山西省陵川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
  • 当事人

    朱某1;孟某某;朱某2;朱某3
  • 案件缘由

    刑事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西省陵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晋0524执483号被执行人:朱某1,男,1987年9月16日出生,汉族,河南省驻马店市上蔡县人,现服刑。被执行人:孟某某,男,1989年5月22日出生,汉族,河南省驻马店市上蔡县人,现服刑。被执行人:朱某2,男,1986年6月15日出生,汉族,河南省驻马店市上蔡县人,现服刑。被执行人:朱某3,男,1985年5月3日出生,汉族,河南省驻马店市上蔡县人,现服刑。被执行人朱某1、孟某某、朱某2、朱某3犯诈骗罪退赔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晋0524刑初15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朱某1等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财产刑义务,本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要求执行判决书朱某1、孟某某连带退赔被害人胡晓东114750元;朱某1、孟某某、朱某2连带退赔被害人彭一岑65519元;朱某1、孟某某、朱某2连带退赔被害人袁辉80325元;朱某1、孟某某连带退赔被害人李华197820元;被告人朱某1退赔被害人雷建华52160元;朱某1、朱某3连带退赔被害人胡迪辉85680元。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21年8月4日向在晋城市看守所羁押的朱某1等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2、本院于2021年8月9日起多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已冻结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账户。登记在被执行人朱某1名下的豫PXXX长安牌汽车和豫PXXXX比亚迪牌汽车,本院于2021年7月9日查封了该车辆登记档案,经调查查找不到该车辆,无法实际控制车辆,且豫PRXXX长安牌汽车已达报废标准,已无处置价值。无不动产、证券、保险等信息。3、本院于2021年9月8日线下对被执行人朱某1等人的不动产、工商、公积金信息进行了查询,经查被执行人朱某3为驻马店市同凯商贸有限公司股东,依法已将其股权冻结,其他被执行人无工商、不动产、公积金信息。4、本院对被执行人的户籍地基层组织开展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5、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6、移送在案的朱某1人民币13338元、朱某2人民币5734元已退赔被害人。本院认为,本案执行标的共计596254元,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且被执行人尚在服刑期,无经济收入。综上,经合议庭评议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四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后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 冰审判员 景国庆审判员 赵 亮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娟娟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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