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堰军、宽甸满族自治县永甸镇坦甸村一组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624执148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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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624执1480号案件名称
姜堰军、宽甸满族自治县永甸镇坦甸村一组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宽甸满族自治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姜堰军;宽甸满族自治县永甸镇坦甸村一组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七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624执1480号申请执行人:姜堰军,男,1968年07月01出生,汉族,住辽宁省丹东市宽甸满族自治县。被执行人:宽甸满族自治县永甸镇坦甸村一组,住所地永甸镇坦甸村1组。姜堰军和宽甸满族自治县永甸镇坦甸村一组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21)辽0624民特65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6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同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四百六十六、第四百六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辽0624执148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何晓燕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刘香君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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