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卓罚金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9001执394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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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9001执3944号案件名称
常卓罚金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济源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济源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常卓案件缘由
罚金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9001执3944号被执行人:常卓,男性,1983年2月14日出生,住在济源市。本院在执行常卓罚金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21)豫9001刑初335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被告人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因被执行人常卓未按上述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8月19日依法立案受理。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一、向被执行人常卓发出执行告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常卓至今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1.查明被执行人常卓名下无存款、无车辆、无房产、住房公积金、证券及工商登记。三、通过电话联系、实地走访等形式对被执行人居住地周边群众进行了调查和了解,未能找到被执行人常卓的下落,且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常卓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四、已向被执行人常卓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常卓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已执行到位0元,尚有罚金2000元未能实现。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常卓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常卓负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可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审判长 牛延强审判员 高庆忠审判员 赵 攀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翟文涛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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