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玉梅;董飙、朱琰等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辽0103执恢140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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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103执恢1408号案件名称
陈玉梅;董飙、朱琰等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沈阳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陈玉梅;董飙、朱琰、沈阳稞山药业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辽0103执恢1408号申请执行人陈玉梅与被执行人董飙、朱琰、沈阳稞山药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法律义务,申请人向法院申请执行,现法院强制执行(2013)沈河民三初字第1241号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申请执行人陈玉梅与被执行人董飙、朱琰、沈阳稞山药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已执行完毕。特此通知。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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