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浑南支行、朱砚坡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102民初507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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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102民初5076号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浑南支行、朱砚坡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浑南支行;朱砚坡;沈阳超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102民初5076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浑南支行,住所地:沈阳市浑南区新隆街18-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008177409434。负责人:刘越,系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思琪,系北京市中银(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崔丹齐,系北京市中银(沈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朱砚坡,男,汉族,1962年12月24日出生,住辽宁省建昌县。被告:沈阳超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苏家屯区城郊街道办事处新兴屯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11784553796X。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浑南支行与被告朱砚坡、沈阳超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4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本院认为,经查,被告朱砚坡已于2012年3月20日死亡。原告未能提供其继承人线索,本院经查证后,仍无法确认其继承人情况,故现本案被告主体不明确,原告的起诉应当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浑南支行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退还给原告,案件保全费30元,公告费400元,由原告承担。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聂 雪人民陪审员 罗小茜人民陪审员 蔡 军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法官 助理 孙荣健书 记 员 吴尉利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立案后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或者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裁定驳回起诉。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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