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敏鸽、李卫团等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124民初309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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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124民初3093号案件名称
刘敏鸽、李卫团等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周至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周至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刘敏鸽;李卫团;李群凤;王均印;陕西周至农村商业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 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24民初3093号原告:陕西周至农村商业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周至县。法定代表人:史建永,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旭辉,男,1972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周至县,系该公司员工。被告:李卫团,男,1979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长安区。被告:刘敏鸽,女,1979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长安区。被告:王均印,男,1960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长安区。被告:李群凤,女,1960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长安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周至农村商业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李卫团、刘敏鸽、王均印、李群凤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陕西周至农村商业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陕西周至农村商业银行有限责任公司自愿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其意思表示真实,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西周至农村商业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806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4030元,由原告陕西周至农村商业银行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马 轩 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 法 官助 理 路 雯书 记 员 秦珂婷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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