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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敏鸽、李卫团等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124民初309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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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124民初3093号
  • 案件名称

    刘敏鸽、李卫团等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周至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周至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
  • 当事人

    刘敏鸽;李卫团;李群凤;王均印;陕西周至农村商业银行有限责任公司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 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24民初3093号原告:陕西周至农村商业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周至县。法定代表人:史建永,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旭辉,男,1972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周至县,系该公司员工。被告:李卫团,男,1979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长安区。被告:刘敏鸽,女,1979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长安区。被告:王均印,男,1960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长安区。被告:李群凤,女,1960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长安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周至农村商业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李卫团、刘敏鸽、王均印、李群凤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陕西周至农村商业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陕西周至农村商业银行有限责任公司自愿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其意思表示真实,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西周至农村商业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806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4030元,由原告陕西周至农村商业银行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马  轩            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   法 官助 理     路  雯书  记  员     秦珂婷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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